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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失效]

 本市民用爆破器材工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新技术发展及引进等,仍由市机械工业总公司负责。设立生产厂、点时,需由本单位的上级机关提请市机械工业总公司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报兵器工业部批准后,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办理许可证。
  本市所需各类民用爆破器材,由市物资局组织定货分配。区、县属单位,由当地区、县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农村基层生产单位,由乡、镇统一计划,报当地区、县物资部门批准后定点供应。
  农村个人因生产、施工需要爆破器材时,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为购买爆破器材和进行爆破,不准将爆破器材交给个人。
  各机关、学校、科研、医院及企事业等单位,需用少量爆炸物品,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准购、准运证,由指定的供应点供应。
  外省、市来京购买、运输爆炸物品,由出售单位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办理签证手续。
  各区、县、乡、镇加工的铵油炸药,要纳入本区、县的物资供应计划,只限在本区、县范围内使用,不准外销;各厂、矿、企业单位加工的铵油炸药,只限自产自用,不准外销。
  四、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建立爆炸物品管理机构,逐级确定专人负责,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五、在本市运输爆炸物品时,除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外,必须按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市公安局、交通局规定的路线和注意事项办理。
  六、对流散在各单位和个人手中非法持有的爆炸物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单位的保卫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的清理收缴。对拒不交出的,一经查出,要依法惩处;对查有实据,拒不交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讯、搜查。“过去驱云防雹使用的土火箭、土炮弹等爆炸物品,早已停止使用,由气象、水利部门负责清理、收缴。
  七、生产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报请市计委或市农办批准,并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办理许可证。
  本市内销的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由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采购、批发,并对本市产品实行定点生产和监制、包销;外贸外销的,由市土产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组织定点生产和监制、包销。销售烟花爆竹的商业网点,只能从市日用杂品公司进货,不准自行采购或为外省、市代销。违反规定的,银行和各级财务部门要拒绝开支。销售烟花爆竹的商业网点,必须做到专点经营、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并有消防设备。严禁在农贸市场和走街串巷、游乡串村销售烟花爆竹。口径在四寸以上的礼花弹,由市工艺美术总公司负责定点生产和监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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