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近郊区和门头沟、通县实行非生活垃圾、渣土托运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
 近郊区和门头沟、通县实行非生活垃圾、
 渣土托运收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36号)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市政府办公厅以京政办发〔1982〕85号文件转发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办法的报告》,并在东城、西城两区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市政府决定,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对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区和通县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也实行非生活垃圾、渣土托运收费。现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上述报告重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清运垃圾、渣土所收费用,全部留给区、县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不许挪作它用。生活垃圾系指居民户生活中所产生的垃圾,其余皆属非生活垃圾。但对中小学校、托儿所、福利工厂和派出所只实行渣土、炉渣托运收费,其日常产生的垃圾,仍由环卫部门清运,暂不收托运费。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贸市场的非生活垃圾、渣土,不准倒入生活垃圾中,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居民户修建房屋的渣土,也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场。”根据上述规定,特对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运输非生活垃圾、渣土的收费问题提出以下办法:
 一、各单位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运的非生活垃圾、渣土,实行计量收费按月结算(居民户也可按量一次性结算)的收费办法。
 二、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范围是: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贸市场的非生活垃圾、渣土以及居民户修建房屋的渣土,如无自运能力,均可到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托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