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由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统一管理,单位名单应经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审查同意。中央所属在京单位如生产管制刀具,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出厂应详细登记,备公安机关检查。
本市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或销售点,由市五金交电公司统一经营。经销单位应由市五金交电公司审查同意;并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准经销。购销的品种、数量要详细登记,备公安机关检查。
经批准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商店或销售点,在承做、购销管制刀具时,须审验购买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持有和使用管制刀具的规定。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须凭公安机关发给的《特种刀具购买证》(购买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方能购买管制刀具。
四、管制刀具的管理
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采购、保管、领取、使用及回收等安全管理制度,把管制刀具管理的各个环节,纳入岗位责任制的内容。购入、保管、领用管制刀具,要详细登记。废旧的管制刀具,要统一收回,由单位负责销毁或处理。无论单位和个人,对管制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各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确保安全。发现管制刀具丢失、被盗,要积极查找,并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管制刀具的清理、登记
市公安局将就北京市执行《暂行规定》的有关事项发布通告,本市现有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商店和销售点,在市公安局《通告》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对现有管制范围内的刀具清理、造册,写明品种、数量,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送住地公安分、县局,补办审查、批准手续。经审查后没有被批准制造或销售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停止生产或销售。其剩余刀具一律封存,由公安机关商同有关部门处理。
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安局《通告》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对现有管制范围内的刀具清理、造册,写明品种、数量,送住地公安分、县局备案。需要补办审查、批准手续的,应按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持有、使用规定的,应将管制刀具主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