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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
 京政发〔1984〕7号文件印发)


  为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枪弹、炮弹、手榴弹等爆炸物品。
  二、凡非法持有、私藏上述爆炸物品的,必须于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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