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失效]

  (2)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保密性的内部会议及传达有关机密内容的文件和讲话;
  (3)文教、科研单位举办具有一定保密性的学术报告会及技术讲座等;
  (4)其它单位不宜公开的内容与活动,或单位无线电管理部门、保密委员会和保卫部门认为不宜使用的场所与内容。
 (三)关于无线话筒频率、功率规定及要求:根据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机频率问题的通知》(〔1980〕无发文56号)及其它有关规定,无线话筒的发射频率限定如下:
       1.89.000兆赫     2.92.000兆赫
       3.94.000兆赫     4.97.000兆赫
       5.101.000兆赫    6.104.000兆赫
       7.107.000兆赫    8.150.325兆赫
       9.153.000兆赫    10.154.450兆赫
       11.154.600兆赫   12.156.400兆赫
       13.157.475兆赫   14.159.000兆赫
       15.162.550兆赫   16.164.600兆赫
       17.166.725兆赫
  其中89.000--107.000兆赫内的七个频点,发射功率不得超过三毫瓦;其它十个频点不得超过十毫瓦。88--108兆赫频段为国内调频广播专用频段,为避免干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现用或发展规划中准备使用的调频广播节目频率,在北京地区范围内,凡属这一频段的无线话筒,都必须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关于无线话筒管理要求:1.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失控,不得丢失;2.要按限定的使用范围正确使用,不得转借其它单位,不得滥用;3.用于一般会议场所播音或录音,必须征得会议组织者或主持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安装使用;4.报废无线话筒,必须由单位保卫部门或保密组织派人监督拆毁,不得处理给个人或挪作它用。报废无线话筒的使用证书,必须上缴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时注销备案。
 (五)《北京市无线话筒使用证书》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

四、请各区、县、局将京政发〔1982〕125号文件及此件转发到有关基层单位。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