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控制使用无线电台设备,今后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统由北京市百货大楼负责经销,属于收购查收旧的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由信托公司所属东单贸易信托商店销售,经销设备品种、型号、功率及频率范围,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其它商业单位,包括市、区、县属生产服务总社、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等所属商业网点,一律不得经销此类商品。对拒不执行京政发〔1982〕125号文件规定或未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销售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的商店,由各主管单位责令停售,并追究商店领导人的责任;购买单位可以退货,经济损失由商店承担。情节严重的,由市公安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查封货柜和库存商品,严肃处理。
二、生产、引进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必须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原市革命委员会京革发〔1978〕297号文件《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
无线电管理规则>的通知》)。其中国产设备必须附有电子工业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或许可证;引进产品不得低于国内现行“80系列”技术标准,并须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凡不符合上述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各生产单位不得在北京地区销售;已经购买或引进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不予办理使用手续。
三、鉴于一些单位因缺乏无线话筒使用管理的基本知识而多次发生泄密事件,我们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重申以下要求:
(一)关于无线话筒设置使用批准手续:购买使用无线话筒,必须经过区、县、局级(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审查同意,并开具介绍信到指定的经销单位购买,同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领取《北京市无线话筒使用证书》后,方准使用。
(二)关于无线话筒使用范围:
1.允许使用的范围:
(1)文教单位无涉密内容的课堂讲课与教学作业;
(2)文艺单位公开上演节目的舞台演出活动;
(3)科普单位无涉密内容的学术报告与讲座;
(4)新闻单位无涉密内容的现场采访与录音;
(5)城市公共交通及管理单位的公共交通指挥与现场调度业务;
(6)展览会场无涉密内容的讲解及展品操作表演。
2.严格禁止使用的范围:
(1)各级机关内部会议及传达有关机密内容的文件和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