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
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83〕176号)
现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无线电泄密情况的通报》(京政发〔1982〕125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无线电设备的严格管理,是防止泄露国家机密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今后,除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专业生产、经销单位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私自经销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无线话筒等设备。对未经批准私自经销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召开内部会议或传达保密文件等使用无线话筒造成泄密的,要给予会议组织者或主持者以纪律处分。对利用无线话筒窃密进行破坏活动的,要依法严惩。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
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
(京无字〔83〕第54号)
市人民政府:
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无线电泄密情况的通报》(京政发〔1982〕125号)以来,多数单位组织了传达贯彻,但也有少数单位领导对这一工作不够重视,不少商店仍违背规定,继续销售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和无线话筒等;不少单位未经批准即购买使用这些设备。一些单位使用这类设备泄密情况比较严重,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和科研等机密内容的失密事件,已发现九起,如钢铁学院高教研究室工作人员杨宁、魏新等,六月十五日参加市计委、市高教局召开的内部工作会议时,私自安装无线话筒录音,将无线话筒遗忘会场,会后,这个无线话筒曾连续十一天向空中播放话音信号;北京铁路分局第二建筑段党总支书记伊燕清,九月十五日在该段内部会议上用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传达市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工作部署等,这个无线话筒发射的话音信号传播距离半径达五百米以上。为了贯彻落实125号通报精神,纠正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混乱现象,维护首都空中电波秩序,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市属各商业主管单位,对通报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未组织传达的,应迅速补行传达,切实落实到基层商店;已进行传达和部署的,要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于十二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