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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租赁买卖社队土地问题的通知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我们的工作方面来看,对这些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抓得不紧,处理不力。从购租者方面来看,虽然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实际问题,如没有办公用房,没有生产场地,职工宿舍紧张等,但主要是单位负责人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利益,不顾党和国家的政策,不计后果。从社队方面来说,主要是单纯追求增加收入、增加分配,不惜把土地当作商品出租、出卖,并借机敲竹杠。今后,除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外,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要作必要的处理,以教育干部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具体处理意见是:
  第一,所有租赁、买卖(包括变相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协议”、“合同”一律无效。所占土地,凡能恢复地貌的一律退还社队耕种。买卖土地或以买卖房屋的方式变相买卖土地的,其土地房屋由市政府没收,确属必办事业的用地,可按照基建程序申请列入基建计划,另行安排。因扰民、污染必须搬迁的工业项目,要按照规定办理迁厂、占地、基建等手续,有的可以继续施工,有的应到远郊指定地点另行建筑。租赁土地或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变相租赁土地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退租。已进驻的职工宿舍,在不影响城市近期规划的前提下,产权收归房管部门,原单位职工可以继续住用,如按城市发展规划,需要占用该项用地时,现住职工的住房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对于出租出卖社队土地的非法所得,包括资金、材料和其他物资,区别不同情况,没收其一部、大部或全部,上缴国库,用于村镇建设事业等有关方面。
  第三,对参与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人员,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精神,根据问题大小、情节轻重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进行处理。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前发生的问题,只要做了深刻检查,改正了错误,一般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对在上述文件发出以后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打过招呼而拒不执行、一直坚持错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第四,处理工作以县(区)政府为主,占地单位的上级机关主动予以配合。市属单位的问题,由市建委、农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中直机关、国家机关、驻京部队的问题建议由北京市政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处理。
  第五,在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必须保证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不受损失,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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