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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条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职能部门的性质,由市建委归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直接领导。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全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服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汇编、整理有关材料;
  四、配合市档案局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城建档案法规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制订执行细则;
  五、 建立健全技术处理系列,对市属城市建设专业单位提供技术处理手段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为了保证全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图的完整准确,本市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测绘、规划等专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京的有关军事部门,要指派专职人员, 参加市城建档案馆组织的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工作的“联合办公”,具体研究办理地下工程设施竣工资料中有关协作配合工作。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十条 城市规划档案:
  一、城市基础资料方面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资源、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土壤、植被、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历史、现状、统计和勘测材料等档案;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三、国土整治规划方面的档案;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一、工业建筑工程方面的档案;
  二、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方面的档案;
  三、交通运输工程方面包括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桥梁、车站和机场工程等档案;
  四、市政公用工程方面包括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工程等档案;
  五、水利工程方面包括河湖、水库、防洪工程等档案;
  六、城市战备工程方面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地下管线和其它有关的隐蔽工程等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一、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档案;
  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
  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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