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款 在落实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时,应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中的住房困难户以及一般房主中的严重困难户放在优先地位。
第五款 房主自己换出的自住房,不属于腾退范围。其产权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六款 腾退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实行“谁占谁退”的原则,所需的房屋,通过三条渠道逐步解决:一、市属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凡占用了房主自住房的必须逐年从新建的住宅中拿出百分之二十(占用私房少的需要多少拿多少),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二、有建房资金、但无独立建房条件的单位,要集资建房或买房,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三、既无新建住宅又无建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拨款建房解决。
第三条 关于私房房价问题
本市私房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由于原订私房价格偏低,市政府已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82)第308号《关于调整房屋价格的请示》,适当调高了私房价格,并从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条 关于接管期间的租金结算问题
过去十多年中,房主自住房交出产权后,向房管部门交纳了租金;私人出租房被接管、房主自住房被占用后,房客也把租金交给了房管部门。私房由国家接管后,房管部门收得的房租,远远抵不上维修、管理这些房屋的开支,特别是一九七六年地震后,国家又花了大量的投资和材料修复或加固了被震毁的房屋,市财政为此补贴了约七千万元。在清退房租时,应扣除维修费(包括震毁后的修复或加固费)、管理费和房主应交的房产税。为了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款 发还产权由房主自管的私房,要以房主或房客在此期间应交房租和房管部门付出的修缮费、管理费和房产税进行结算。结算的办法是:以应交的租金为基数统一扣除百分之十的房产税,百分之十五的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修缮费,所余部分退还房主,不足部分由房主补交。修缮费按接管期间的修缮量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种。小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四十五,中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六十五。在扣除各项费用后,经小修的房屋,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三十,经中修的房屋,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十。经大修的房屋,所交房租不足以抵偿修缮费的部分,房主应补交。一时无力交纳的,可分期补交。房主或房客在接管期间欠交的房租,要在这次结算时一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