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京政发〔1983〕38号文件颁发)
“文革”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接管了八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共五十一万多间。其中,房主自住房二十七万多间、出租房二十三万多间,建筑面积合计约七百六十五万平方米,相当解放初北京城市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这些被接管的私房,在过去十多年中,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房危险或震毁,被拆除、改建的约有十三万多间。这样,被接管的原房主自住房还有十八万多间,出租房还有十九万多间。在被接管的房主自住房中,有十一万间仍由房主住用,向房管部门交租(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停交);有八万二千间由机关、企事业和职工占用。截至一九八二年底,已腾退和收购了房主自住房一万七千多间,对二万多间拆除的私房补偿了房价款。但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仍很艰巨。主要是:六万五千多间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和十九万多间原私人出租房需要妥善处理;十一万多间被拆除的私房需要补偿房价;全部私房的产权问题亟待解决。
在北京市,要落实私房政策,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房源。仅腾退六万五千多间房主自住房一项,即需投资近八亿元,新建住宅(连同生活配套设施)近二百万平方米。由于本市长期以来住宅欠帐甚多,加之城市人口激增,大指青年进入婚龄,尽管近几年北京地方单位每年竣工一批新建住宅,但目前全市住房严重困难的居民仍有十几万户。因此,从新建的住宅中只能拿出一部分,用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大部分需分给住房严重困难户。而且,按照目前的财政体制,住宅建设资金,大部分是由有盈利的企业自筹的。大企业盈利多,自建的住宅也就多,但这些单位占用的私房少,分担的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也就少。占用私房比较多的是小企业(如小工厂、小商店)和小机关(如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以及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而这些单位没有或者很少自筹建房资金,市里限于财力,拨给这些单位建房投资不多,因而新建的住宅为数很少,让这些单位拿出许多房子来落实私房政策非常困难。
尽管落实私房政策有很多困难,但必须抓紧进行。这一方面是因为,自从一九七八年五居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明确宣布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后,全市八万多户房主纷纷要求发还其私房产权,腾退其被占用的自住房,清退其自住房缴纳的房租和出租房应收的房租,补偿其被拆除的私房价款。这项政策迟迟不落实,对国内、国际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对维护安定团结是个不利的因素。另一方面,这件事情如果拖的时间过长,随着房主、房客家庭人口不断增加,子女日渐长大,矛盾将更尖锐,解决起来付出的代价也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