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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京政发〔1982〕111号文件颁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并妥善解决好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本,以便考核: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工作人员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的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三)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假:女工作人员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非计划生育的产假,仍按国务院过去的规定办理,即:可请产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四天。
  (七)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关于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划分由市人事局另行规定)。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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