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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下输电、通讯线缆、煤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前,要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商定线路位置与保护绿化的措施。园林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门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共同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九条 现有城市公共绿地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必须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进行其他建筑,更不得改做他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改做他用时,须经市园林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凡城市道路一侧或两侧并行栽有两行以及两行以上树木或有花坛、草坪以及圈有绿篱地带者,不得擅自占用。如因特殊需要占用时,须经市园林和公安部门共同批准。
  第十条 对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对没有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害破坏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者,要严肃处理。侵占绿地者必须按限期退出。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五角至二元的罚款。造成损失者,并赔偿损失。
  刻划树皮;
  穿行绿篱,践踏草地、花坛、摇树、爬树而不听劝阻;
  未经树权所有者的同意,擅自折花折枝摘果,采集树籽花叶。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处以损失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在绿地内堆物堆料、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它损害绿化的行为;
  违章行车、违章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它严重损伤树木;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侵占绿地。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财物,同时处以损失费的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要追究法律责任。
  损坏或私伐珍贵名木、有文物价值的树木或稀有花卉的;
  蓄意破坏树木、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盗伐林木,大量偷窃果品花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绿化巡查员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绿化巡查员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或绿化巡查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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