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1993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17日)废止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2〕54号文件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 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清扫工作要在上午六时半前做完。繁华街道、繁华地区要随时进行保洁。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洒、飞场。凡进入市区的兽力车,不得遗弃牲畜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