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买卖、租赁房屋的方式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除按上述原则处理外,其房屋由所在县、区政府没收。
2.社队集体建房和兴办企事业非法占地,要拆除建筑物,恢复地貌,或由县、区政府没收其房屋。对社队直接负责人,要给予处分和罚款。
3.对社员非法占地建房的,要责令拆除,或收归集体所有。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占地建房,包括给子女建房,不仅要没收其房屋,而且要给以处分。
三、对一九七九年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布以来非法占地的情况,由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四月底以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今后,要有领导、有规划地进行村镇建设。社员建房和社队集体以及企事业,包括联营企业建房用地,都要从严控制。要在全社、全队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山区、半山区应因山就势,充分利用山坡荒地,提倡旧村改建、旧址翻建,有条件的地方尽量盖楼房,结合沼气、太阳能利用等内容,建设新农村。
社员建房的宅基地标准:近郊区和人多地少的其他地区,一般每户最多不超过二分五厘,远郊区和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一般每户最多不超过三分地。各地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耕地与人口的情况规定。
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社员只有使用权,不准出租、买卖和转让,不准在自留地上建房。
社员的自留地和平原社队的耕地,今后都不准改种果树。
注:按照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办理
五、一切建房占地,都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社员建房占地,要经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逐级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旧址不新占地的,由公社批准。
农村社队集体及其企事业建房占地,要经县、区村镇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县、区政府签注意见后,报市政府农办批准。其中位于近郊区的,还需先经市城市规划局审核。
在京一切机关单位建房占地,包括国营和县级以上的集体企事业与社队联营的单位建房占地,都要严格遵守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批准手续。禁止私自向农村社队租买土地,或以购买社队和社员房屋为借口,变相租买土地等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