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
 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京政发〔1982〕23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和《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国人多地少,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重大国策。北京是大城市小郊区,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解放以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郊区耕地面积已被占去了百分之三十。如果我们对建设用地不严加控制,不仅影响农业生产,危害首都建设的全局,而且必将带来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然而,近年来,本市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市政府曾以京政发〔1981〕57号文件转发,要求郊区各区、县立即传达到农村社队,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坚决贯彻执行。许多区、县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农村建房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并未制止,甚至某些不正之风有进一步的发展。一些农村社员盖房占地过多,许多社队建房和兴办企事业,大手大脚,随意占用良田;不少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以高价、联营、交换等种种手段非法购买、租用农村土地,或以购租房屋的方式非法占地,有的社队竟以此牟取暴利。对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第二次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和最近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市政府决定:

一、凡未按市政府原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占地,不论其用途如何,都属非法占地。对非法占地尚未施工或正在施工以及竣工后尚未使用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冻结、停工、停用,听候处理。

二、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通知发布后,继续搞非法占地,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买卖、租赁土地的,收回土地,没收全部价款和租金,并对双方作罚款处理。对双方的直接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给以行政处分和罚款。对买卖、租赁土地从中渔利情节严重的为首分子,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