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非生产用汽车实行定编节油包干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81]107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切实做到合理使用车辆,降低油料消耗,决定对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生产用汽车,实行定编节油包干办法。
一、清理非生产用汽车,搞好定编。本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现有非生产用汽车,进行清点,并按本通知规定的汽车配备标准,提出本单位使用汽车的编制意见,由各主管区、县、局审核汇总,于八月十五日前报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汽车配备标准。
(一)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
机关公用车: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政府市长、副市长、政协主席、副主席等领导干部(包括同级离休干部),按每人一辆计算配备。除中央规定配备专车者外,其他领导同志一般不配专车,由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
市委、市人大常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和市属各局正副局长级干部等(包括同级离休干部和市局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每三人配车一辆,余数不足三人者也配一辆。
区县委正副书记、人大常委正副主任、 政府正副区县长、 政协主席等及同级离休干部,每三人配车一辆。
业务、通信用车:
市委、市人大常委、市人民政府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通信用车二至三辆。
市属局和市局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业务、通讯车一至三辆。
市局所属公司(总厂)和相当于县级的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业务用车一至三辆。
区县所属局级单位配备业务用车一辆。
法院、检察院、银行业务用车,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银行根据需要,提出本系统配车方案;外事业务用车,由市外办提出配车方案,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公安业务用车,由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提出本系统配车方案,经公安部审定后,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 大轿车:
今后各单位不再增加车。现有车辆按以下标准配备:
在册职工总数在五百人以下的配备一辆,五百人以上的配备两辆,千人以上配备二至三辆。远郊地区不通公共汽车的单位,在未通公共汽车以前,配车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 生活用载重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