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在特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公社社员,都要服从特区的管理规章,自觉地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
2.在特区的重点保护区内一切国有土地和地上物,除公路、铁路、水库及其设施外,一律移交特区管理。农村社、队的土地和地上物,不能征购的,仍由社、队经营管理。
3.对特区内的文物古迹,要严加保护;修缮、翻建、改建、拆迁,都要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法令和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并应事先报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4.特区内重点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所在县人民政府、特区办事处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特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包括农村社、队的农田水利和副业的建设),建设单位要将计划建设的项目送特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审批。重大项目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5.特区内古建筑的大修、翻建所需经费和材料,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决;水库的管理、维修,公路的维修、扩建、新建,分别由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市里决定在游览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由市拨给投资和材料;其他建设项目或开办为游人服务事业所需的资金和材料,由特区办事处负责,在特区收入中解决,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兴办。
6.特区内的商业、服务业实行统一管理,所需商品,由市商业部门按计划专项供应,渠道不变。特区自营商业可以收购或代销外单位或农村社、队以及个人的商品(包括文物);也可和外单位或农村社、队联合开办商业、服务业。此外,不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到重点保护区单独开办商业、服务业或进行商业活动。
7.特区办事处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在经济上不仅要做到以收抵支,自给自足,而且应积极发展特区事业,争取更多收入。其经济来源,主要是出售游览票的收入;自营商业、服务业的利润收入(包括代销费);联营商业、服务业的利润分成收入;导游收入;经营林业、果树、花卉、养殖等的收入和部分罚没收入。全部收入均留作特区经费,可用于人员工资;行政开支;职工福利;文物古迹的小修;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改善,以及用于改进服务事业,奖励先进等。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
特区财政预算,应报经县财政局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监督实施。
8.为了提高特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区办事处要对所属行政工作人员和商业、服务业职工,以及附近农村社员,加强政治思想和文明礼貌教育,对干部、职工加强业务教育。特区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管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的知识和经验,增长才干,努力把工作做好。
9.特区办事处应制订管理规章,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政府命令公布执行。
八、在重点保护区内,按本决定应进行的移交事项,由市政府叶子龙同志会同市建委沈勃同志、市农办单昭祥同志主持办理。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