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八达岭、十三陵两个特区的决定
(京政发〔1981〕49号)
为加强八达岭、十三陵两个游览区的管理,更好地发展旅游事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八达岭、十三陵两个特区。特区设办事处,是延庆县、昌平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定名为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和昌平县十三陵特区办事处。
二、特区的管辖范围,由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专家和延庆县、昌平县人民政府提出八达岭、十三陵游览区的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规划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特区办事处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行使管理权。
三、特区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保护辖区内的文物古迹和风景;管理辖区内的游览事项,更好地为游人服务,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位副市长分工领导特区的工作。特区工作的大政方针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特区办事处贯彻执行;特区的日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市文物等有关局应加强对特区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五、特区办事处的组织机构:
1.特区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所在县的一位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现在的八达岭、十三陵管理处的正副主任担任。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县负责委派。
2.设立公安、工商派出所,在特区办事处和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下,负责特区的治安、工商行政和交通管理等工作。
3.设立管理科,负责特区内的财政、文物古迹和行政事务的管理等工作,以及文物、建筑各种设施的维修、扩建、新建等事宜;在财政和文物管理上,分别接受县财政、文物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4.设立服务科,负责发售游览票,为游人解说、导游和管理为游人服务的商店等工作,在商业和文物经营上,分别接受县商业部门、文物部门的业务指导。
六、特区办事处执行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七、其他规定:
1.特区内的农村社、队和国营农场、林场的农业生产、植树造林、副业经营以及公社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与保护和管理游览区无关的事业,仍由县主管部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