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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1〕33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改进文件审批工作,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应自行处理的事项,应积极主动地负责处理;应由本部门、本区县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要直接向有关单位或所属单位发布;不要把应由本部门、本区县自行处理的事项,向市政府请示或要求批转。
  二、凡由市政府各综合部门主管的事项,如有关计划、财政、基建、科技、进出口贸易、劳动、编制、物价等,各区、县、局应当直接报送主管综合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综合部门的,应当由主管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主管综合部门处理不了的,再提出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各委、办、局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报送文件的单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送回市政府审批;需由市政府答复的,由主管委、办、局代拟文稿。
  四、国务院文件,需由市政府转发的,应由主管委、办、局提出处理意见,代拟文稿,报送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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