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1〕16号)
遵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
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办法》,坚决依法办事,又便利群众,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符合《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在职职工、农村人民公社社员、街道居民,分别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生产大队、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证明,内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对方姓名及工作单位。各单位在开具证明时,要严肃认真,内容准确,同时对双方是否自愿、有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也要尽可能在证明同加以注明,并加盖单位或单位办公室、人事、干部、劳动部门的公章,其它公章无效。
二、各公社、街道办事处应固定干部办理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