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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营工业企业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失效]

  (7) 企业挖、革、改所需资金,要力求自筹。企业使用自己的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挖革改和扩大再生产,其所增利润,可申请减免税,减免期暂定两年。这笔利润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继续用于挖、革、改,发展生产。新产品投产后,试销期为一年,试销期间免税,留给企业继续用于这方面开支。
  (8) 企业能够自行解决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的工程项目,地处三环路以内的,在厂区范围内,土建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后可兴建;地处三环路以外,在厂区范围内,土建面积在五百平米以下,由企业自行决定,报主管局备案。
  (9) 企业有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联合经营要本着平等、互利、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原则,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联合各
方实行 “三不变”原则,即不改变所有制,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上缴体
制。联合体应由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10) 第一批试点企业,可根据劳动总局的精神,进行工资改革及奖惩的试点。注意吸取国外在改革工资制度方面的经验。
  (11) 试点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配备,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有权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将招工改为招生,尽量就近招收,择优录取。企业与学徒工要订立培训合同, 学徒期
间, 可以发一些生活费,学业期满,经考试合格才能成为企业的工人,不合格的
可以延长学习期限以至淘汰。企业要严格定员定额,对多余的职工,要组织学习培训。企业今后有权拒绝本单位并不需要而硬塞给的待业人员,有权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有权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辞退。
  (12) 企业的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要提倡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开展技术交流。
  (13) 企业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设备折旧率可逐年提高百分之零点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 固定资产折旧费从一九八一年起全部留给企业, 用于更新设备和挖、革、改。
  企业的责任是:
  (1)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维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不受侵犯。
  (2) 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执行经济合同,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规定缴纳费,逾期不缴,按规定罚收滞纳金。发生亏损由企业自负,国家不予补贴,并酌情减发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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