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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87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1987年9月1日)废止

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五年三月十日
 京革发[1975]36号文件转发)


  植物检疫是落实农业“八字宪法”,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安全生产、高产、稳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开展植物检疫工作,遵照1963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农产品、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和国发[1973]147号“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处理工作的通知”,1974年11月16日农林部、商业部、外贸部“关于加强种苗调运检疫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一、北京市植物检疫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依靠、发动群众,实行群众和专业部门相结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植物检疫制度,有效地防止植物检疫对象及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
 二、北京市植物检疫工作,由北京市植物检疫站负责,区(县)内有植物检疫工作由区(县)科技部门(或植保站)负责。
 三、北京市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受检疫的种子、苗木种类见附表。
 四、在北京的农村院校和农林科研、生产单位(包括植物园、农场、林场、园艺场、良种场、农业试验场、站、苗圃,下同),必须设置兼职检疫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
 五、凡各单位(或个人)从外省(市、自治区)调入或从北京市调出种子、苗木(包括其它繁殖材料,下同),不论数量多少,都必须经过检疫,办理好植物检疫手续后,再调入或调出。
  1. 凡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调种子、苗木,引种单位必须事先将引种计划报北京市植物检疫站,经北京市植物检疫站审核并提出检疫要求后,由调出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发证后,才可调入。
  2. 凡从北京市调往外省(市、自治区)的种子、苗木, 根据调入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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