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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在重大节日期间停运爆炸物品的通知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在重大节日期间停运爆炸物品的通知
 (京革发〔72〕076号)


  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确保首都安全,决定每年“五一”、“十一”和春节期间,在全市范围停止运输爆炸物品(种类附后)。春节停运五天,“五一”和“十一”各停运三天(即从节日前一天算起)。特此通知。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停止运输的爆炸物品

  (一)起爆器材和起爆药:雷管、导爆索、导火索、雷汞、雷银、迭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斯蒂芬酸铅、收敛酸铅)、二硝基重氮酚、眯基亚硝氨眯基四氮烯(基特拉辛、泽四氮烯)。
  (二)硝基芳香族类炸药:二硝基苯、二硝基萘、三硝基苯、三硝基苯酚(苦味酸)、三硝基苯甲醚、三硝基苯甲硝胺(特出儿)、三硝基甲苯(梯恩梯)、三硝基二甲苯(克西里尔)、四硝基苯胺、六硝基二苯胺(海西尔)、环三次甲基三硝胺(黑索金、硝宇)。
  (三)硝酸脂类炸药:硝化甘油、二硝化乙二醇、四硝化戊四醇(泰安、喷梯儿)、硝化纤维素(含氮量在百分之十二点五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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