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问题
妇女参政是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占有一定比例是妇女参政的重要保证。从我市情况来看,市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占33%,区、县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占25.9%。
《妇女权益保障法》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的差异,对全国和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未作量化规定。在《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许多同志主张采取胆化方式规定女代表候选人的具体比例。但考虑到本市各区县、各阶层妇女参政水平的实际差异和市、区、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别构成的情况,女代表比例最高的区县已达31.2%,最低的区县才占18.4%,目前对人大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作量化规定,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办法(草案)》对女代表的比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本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样规定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关于劳动就业问题。
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妇女解放的必由之路。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单位存在着歧视、排斥妇女的现象。为了确实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不受侵害,《办法(草案)》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或者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排斥女职工。”
(四)关于人身权利的保护问题。
对妇女人身权利给予保护,在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根据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了若干保护性措施。《办法(草案)》针对我市妇女人身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定9项禁止性条款:即:禁止辱骂、殴打等虐待及遗弃女性家庭成员;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禁止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禁止利用旅店、歌舞厅、酒吧、咖啡屋、美容院、发廊等场所为卖淫嫖娼、猥亵活动提供方便;禁止侮辱妇女;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些禁止性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又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首都两个文明的建设。
《办法(草案)》已印发各位委员,请审议。
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修改草案)》的说明
--1994年5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 刘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