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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国家立法,是针对全国情况制定的。它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在内容上兼顾了必要和可能两方面,对于有那些有必要又有可能解决的问题,规定的较为详细,对于那些有必要但落实起来差别较大的问题,只作了导向性、原则性的规定,并授权由各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的政治和文化中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走在全国的前列。因此,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为了做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有关专家于1993年8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并确定了起草工作的思略,即: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从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现实生活中突出存在的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原则性、纲领性、导向性的规定具体化,使《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市妇女权益保障情况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找出当前本市妇女权益保障的主要问题同时还参考了国内部分省市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国外有关法律。在此基地上拟写了征求意见稿,共印发3000余份,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100余次,参加座谈达1800人,按人大、政府、妇联系统,广泛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及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地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修改,最后形成现在的《办法(草案)》,共分十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保障机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对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各项具体规定;二是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如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三是逐步建立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如实行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四是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一方面的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致的。
  三、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保障机构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保障机构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为了加强各部门的协调,1992年10月,成立了北京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成为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负责人组成的专门从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各区、县也相继成立了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许多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妇女权益保障小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提交有关部门查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和我市各级政府已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实际情况,为了将该机构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办法(草案)》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各级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名称、人员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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