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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在我市1050万人口中,妇女约占一半,是一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首都的伟大力量。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市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工作,在各条战线上奋斗,做出了优异的成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为维护首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展经济和深化改革,繁荣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得到了社会的公认和称赞。同时,广大妇女在人类的自身生产中,在家庭生活和抚育儿童中,也作出了自己的特殊贡献,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本市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如,我市妇女干部截止1993年底已达36.8万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44.5%,其中局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1.9%,处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22.2%,企事业单位的女专业技术干部占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51.9%,她们在首都的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作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参政的比例与她们的人口中的比例不尽适应;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尚低;在劳动就业方面,近几年来,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分配工作较难;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够均等;在实现优化劳动组合中女职工被编余的较多;一些单位的招生,招工中压低女性比例或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此外,建国后一直灭绝的卖淫嫖娼、三陪服务等丑恶现象,近年来又死灰复燃。这些问题亟需通过法制手段来解决。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国家文明与进度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提高我国妇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及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也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1984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对于本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宪法为依据,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贯穿了男女平等、对妇女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全面确立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制机制,巩固和发展了我国妇女解放运动的成果,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系统性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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