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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耕地的农民缴纳的承包款即为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业的本乡、镇农民和承包集体山林、果园、水面、畜牧场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劳动力,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在上缴利润或者承包款中统一扣留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从事其他劳务的,应当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提取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限额比例内。
  第六条 对于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评定,可以适当减免村提留。
  第七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含村合作医疗经费)、管理费。管理费不得超过村提留的40%,特殊情况需要提高管理费比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注:本款中关于“管理费超过村提留40%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和“五保户”供养。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镇范围内乡村两级民办教育事业仍然不足的,可以从乡统筹费中适当追加。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村提留、乡统筹费中另立项目或者扩大范围,不得平调出本村、本乡、镇使用,不得挪作乡、镇财政开支。
  第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分别由村和乡、镇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和管理,乡统筹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交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九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底作出决算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社员代表大会或者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提留预决算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统筹费预决算应当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于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成员所有,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应当严格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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