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七条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县域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挖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征用、占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