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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5月21日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京常字(1994)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 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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