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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

  厂长(经理)的劳动报酬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经济效益高低由合同约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发包方可以给予奖励,奖金由发包方拨付。
  第十七条 承包期限一般为3至5年。承包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连续承包。
  第十八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应当加强民主管理,健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厂长(经理)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发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二)考核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损耗,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
  (三)对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四)决定企业厂长(经理)人选;
  (五)决定承包方提出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
  (六)按照合同规定的权限,批准投资项目和非生产性开支;
  (七)审批企业资产的报损、冲减、核销,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权限批准资产的出租、抵押或者出售;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发包前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
  (二)保障承包方依法行使经营权,不干预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协助承包方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四)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期兑现承包经营合同;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生产经营决策权。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政策指导,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
  (二)资金支配权。依照国家财政、金融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资金的运用。非生产性开支在承包合同约定的限额内可以自主支配。
  (三)投资决策权。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限额,有权决定增加企业生产性投资,有权决定以企业的货币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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