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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演出或者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物品,处以非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由文化行政机关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者没收非法影片,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文化娱乐市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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