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除承担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债权人会议。
未参加清算委员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清算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了解企业债务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有关清算的意见;
(二)审议通过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由清算委员会和债权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为避免清算期间财产转移,清算委员会可以向企业开户银行申请停止支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暂扣企业营业执照和印章。
第四十六条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欠缴国家的各项税费;
(三)其它债务。
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同一偿还率清偿。
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当编写清算结束报告,编制清算会计报表,报送负责组织清算委员会的部门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中国注册审计师审查并出具验证报告。
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清算委员会在完成上述程序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特别清算的清算期限为270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期满前15日内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90日。
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九第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开始清算的日期为被撤销批准证书之日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结束日期为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
第四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因下列行为之一给企业、投资者一方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