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全国发行的经济类或者法律类或者综合类的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2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三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核定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则应当提交仲裁。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企业不得进行财产分配。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企业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费用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的酬劳;
(二)清算过程中企业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三)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用;
(四)清算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变卖该担保物的金额中优先得到清偿,金额不足部分视同企业的非财产抵押担保债务,金额超过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第二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在企业的各项费用和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前,不得将企业的资产分配给企业投资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