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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8月14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的审批机构审核、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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