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8月14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的审批机构审核、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