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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5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7月30日

               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以及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现实教育与历史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国防教育应当针对不同的对象,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六条 国防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国防形势、国防历史、国防法制、人民防空等国防常识教育。重点教育增加国防理论、国防战略、国防科技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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