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5日)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7月30日
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以及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现实教育与历史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国防教育应当针对不同的对象,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六条 国防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国防形势、国防历史、国防法制、人民防空等国防常识教育。重点教育增加国防理论、国防战略、国防科技和军事技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