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保障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并可以受被告人委托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由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法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阅卷和提交书面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案件的律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在认定主要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可以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由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
外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支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对妨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排除妨碍的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干涉、阻碍、侮辱、诽谤或者打击报复的,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外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暂停律师职务,直至取消律师资格并吊销律师工作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
  (三)唆使被告人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或者为被告人串通案情,逃避法律制裁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私自接受聘请、委托或者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六)妨碍法庭秩序或者违反监所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