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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废止<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8日)废止

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
 (1991年6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建设人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本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职工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职工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守纪律的劳动者。
 第五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
  (二)对职工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进行知识增新、补充、扩展和加深的继续教育;
  (四)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职工教育工作,制定职工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职工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职工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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