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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1991年6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6年以来,本市在实施第一个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和深化法制教育规划中,经过各方面的努力,顺利完成了预定任务,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保障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议:
 一、1991年开始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以学习宪法为核心,普及法律基本知识,并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学习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
 二、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大、中学校学生等青少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提高依法施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逐步完善大、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
 三、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法用法相结合的原则,把深化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市紧密结合起来,使各项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四、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在中央北京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按照统一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主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把开展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认真地、扎扎实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要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全市公民都要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推进首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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