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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不足100亩的,报区、县土地管理局批准;100亩以上的,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或者个人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由开发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开发承包合同,并报区、县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以及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局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土地管理局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三)建设项目竣工,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核查实际用地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不足1000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00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确需另行增加临时使用农村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局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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