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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全面规划,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策和规章草案,管理土地资源,拟定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审核征用土地的范围、数量,实施土地监察等。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对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区、县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本区、县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土地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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