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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失效]

  实习指导教师,操作技能应当达到中级技工以上水平,并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的配备和补充,应当多渠道解决。
  市计划、从事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高等院校招生、分配中,统筹安排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分配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师,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专职教师,也可以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从事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建立教师培训、进修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措施,提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联合办学的单位对本单位担任专职、兼职教师的人员,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他们做好教学工作,其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
 第二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业高中和培训机构的教育事业经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财政部门拨给普通文化教育经费,联合办学单位拨给专业教育经费;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主要采取自收自支的办法解决,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区、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其他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举办的,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委托培训学生或者录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高中毕业生,应当向学校缴纳培训费。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学生应当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费和学费的缴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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