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得兼任常务主席。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设秘书1人,协助常务主席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代表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分组讨论,然后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代表总数在40人以下的,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质询案。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说明。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对迫切需要办理又有条件办理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办理或提出办理方案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职权行使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上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后,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