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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失效]

 第二十三条 污染地下水质的水井,应当限期改进,消除污染。人工回灌直接补给地下水,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五条 在勘探和打井工程中, 需要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防止地下水的污染。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限制过量开采。

第五章 防治饮用水源污染

 第二十七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的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直接或者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官厅水库、 永定河山峡河段, 永定河引水渠的水源保护,必须按照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颁布的《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南旱河河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应当按照该管理办法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保护城市自来水厂的地下水源,禁止一切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地下水水源防护区和补给区,制定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井水、泉水和其他饮用水水源。郊区村镇饮水水源的防护,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测

 第三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中心组织市地质矿产、水利、公用、市政工程管理、卫生防疫、工业等部门和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单位,组成监测网,对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染源进行监测,对排放的污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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