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电工执照的签发
1. 报考电工、学习电工考试合格者,电工发给电工执照,学习电工发给学习电工执照。
2. 报考电工考试不合格者,视其成绩,暂发给学习电工执照。
3. 电工、学习电工的执照,一律由北京供电局签发。电工执照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电工审查、复试工作
1. 取得电工执照的电工,定期进行审查复试(具体时间由北京供电局规定)。
经过连续三年审查复试都合格的电工,可不再参加复试。
2. 对复试不合格的电工,应暂时停止其单独进行工作,一个月以后可以申请进行复试,必须复试合格后,才能恢复其单独进行工作。
第八条 电工考试成绩和年度审查复试结果,是考核电工工作和升级标准之一。
第九条 电工应遵守事项
1. 电工、学习电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安全作业等规程制度和技术措施。
2. 电工、学习电工对于一切违反操作规程、危及人身与设备安全的工作,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在城区和近郊区的电工、学习电工应立即向北京供电局请示报告,在门头沟区和各县的,应立即向当地区、县电力局请示报告。
3. 电工、学习电工执行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按照允许的工作范围进行工作, 电工如从事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必须在持有该项工作范围执照的电工的领导下进行。学习电工应在持有电工执照的电工监护带领下进行工作。
4. 电工、学习电工变动工作单位或变动工作范围,必须持调入单位或任职单位的证明,到北京供电局进行登记或考试。电工、学习电工执照遗失,应立即报请北京供电局备案,办理补照手续。
第十条 电工、学习电工未按第九条规定进行工作和由于违反规程,不负责任,疏忽大意,造成下列事故之一者,北京供电局得根据情况和所造成的后果,收回其执照或缩减其工作范围,并提出处理建议,交由其在职单位进行处理。在职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报送北京供电局。
1. 造成引起或可能引起全厂停电或地区停电事故者;
2. 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
3. 造成引起或可能引起电气火灾及主要设备烧毁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