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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与《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有抵触的条款已被: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
 (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十七次行政会议通过
 市星字第142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电工的技术管理,逐步消灭由于操作、维护、检修和安装不良而引起的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供电局负责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电气设备工程的装修和担任输电、 变电、 配电电气设备值班运行、维护等在职或流动的电气工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报考电工、学习电工应具备的条件
  1. 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并已学习电气工作两年以上者,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电气专业毕业的学生并已实习电气工作一年以上者,方可报考电工。
  2. 身体健康,具备电业安全作业基本知识者,可报考学习电工。
 第五条 电工登记考试
  1. 电工人数较多并设有电工技术管理机构(如动力科、动力车间)或电气专职负责人的单位,自行成立考试委员会,办理登记考试和审查复试工作。其他单位在城内各区的由北京供电局统一办理登记考试;在郊区县的,由区、县电力局统一办理登记考试。
  2. 各单位成立考试委员会后,应将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姓名以及培训考试计划报送北京供电局备案。
  3. 登记表格及考试要求,由北京供电局统一规定。电工除参加北京供电局指定的笔试、口试外,还应由电工在职单位对电工进行实际操作的测验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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