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行政手续
13.1 一般规定
13.1.1 您应负责取得出境、入境或者过境各国所需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其所有的法律、法规、命令、指令和旅行要求。
13.1.2 对于旅客未取得以上证件或签证,或者未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指令、要求、规则或规定而产生的后果,我们不承担责任。
13.2 旅行证件
旅行之前,您应当出具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它规定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并且允许我们收存您的证件复印件。如果您不遵守以上规定或者您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要求,我们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13.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入境,您应偿还有关政府向我们征收的任何罚金或费用,以及您自该国返回的运输费用。对于我们已经将您运至该拒绝入境地点的票款,我们不予退还。
13.4 旅客负责支付罚金、留置费等费用查。对于此种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您未遵守这些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因您未能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者其它旅行规定,或您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造成我们被要求支付罚款或罚金,或者承担任何费用,您应偿还我们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担的任何费用。我们可以从您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或者我们所掌管的您的款项中扣除以上费用。为了避免您的损失,您应在旅行前详细了解并遵守您将要旅行的始发、前往或途经国家的有关规定。
13.5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您应到场接受海关或其它政府官员对您行李的检
13.6 安全检查
您应当接受政府官员、机场工作人员、其它承运人或我们所要求或需要执行的任何安全检查。我们对此种检查给您造成的任何身体伤害、物品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种伤害、损坏或丢失是由我们的过失造成的。
第十四条 连续承运人
我们和其它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一本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公约意义上的单一的运输。另请关注本条件15.1之规定。
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责任
15.1 我们对您的运输责任受本运输条件约束,与您航程有关的其它承运人对您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15.2 我们仅对在客票承运人一栏中填有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为其它承运人的运输出具客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为上述行为。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15.3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则和规定或由于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政府规则和规定而给您造成的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
15.4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公约的规定,我们对您可补偿的损害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
15.5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的过失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我们对损失承担的责任。
15.6 我们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况下,从我们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我们的责任限额。
15.7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适用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免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规定。
15.8 我们对因您的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或致残,包括死亡,不承担责任。
15.9 我们对因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它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
15.10 我们对于根据本条件8.3所规定的不允许放在托运行李中的物品,无论其损害如何,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