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未经发证机关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八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基本安全考试的人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最近12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 本人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全日制中专及以上院校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毕业的学生,可直接申请核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除以上各项外,还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出示原件。
第九条 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其中实操不少于10小时);
(二)每日培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每班培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且每组应至少配备1名实际操作教师。
第十条 培训机构对在培训中所消耗的各种物品、设备和器材应及时补充,不得影响培训的正常进行。各种培训物品的消耗和补充、培训设备或器材的变更,均应及时记载,随时备查。
第十一条 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成绩满分100分,60分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和不合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视为培训合格。
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对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之一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补考一次,逾期或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对业已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签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基本安全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内容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附件1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机构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一、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