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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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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
(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 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 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