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闭深圳分行的函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Edouard Esparbes先生2004年2月10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关闭深圳分行。
即日起,该分行应停止经营活动,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按《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该分行在清算过程中,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深圳银监局的监管和指导。清算过程中涉及外汇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成当出具清算报告,报深圳银监局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深圳银监局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